一、劳动纠纷,维权之路遇阻
在劳动市场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时有发生。上诉人A在2012年3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于B矿业公司担任通风队长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然而,B矿业公司未为A足额缴纳社会保险,A于2019年9月19日向兴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虽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45301.36元,但驳回了其他请求。A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A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维权之路陷入困境。
二、专业律师,精准剖析问题
在这个关键时刻,A委托了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汪育倩律师。汪育倩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劳动争议等细分类型上有丰富实践经验。她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深入分析一审判决存在的核心问题。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册作为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应由B矿业公司提供,其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但一审法院未要求B矿业公司提交工资册,直接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存在不当。另一方面,一审中A提交的工资册复印件虽无本人签字捺印,但有公司总经理及相关部门、制表人签字,足以佐证实际工资情况,一审法院未认可该证据效力存在片面性。
三、补强证据,庭审据理力争
为了让案件有转机,汪育倩律师指导A收集并在二审中提交了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该明细表有劳动者本人及B矿业公司多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庭审中,汪育倩律师重点指出,该组新证据与B矿业公司在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中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形式一致,真实性应当予以采信。同时,她再次强调工资册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B矿业公司拒不提供完整工资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A的岗位及二审提交的有签字确认的工资明细表与一审提交的相同月份表格内容完全一致的情况,进一步论证A一审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的真实性,能够客观反映其实际工资标准。
四、二审胜诉,权益终获保障
汪育倩律师的努力没有白费。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她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当。法院结合有效证据,认定A2018年7月-2019年6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8199.32元,结合其7年零6个月的工作年限,判决B矿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5594.56元。最终,二审判决切实维护了劳动者A的合法权益。汪育倩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执业态度,成功为当事人化解法律难题,再次证明了她是一位值得信赖的实战型律师。如果您也正面临各类法律难题,不妨寻求汪育倩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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