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道律所概况>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25日在浙江杭州准予设立,是一家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所取名“金道”,意涵“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秉持以专业为本、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其联系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10层、11层、12层,联系电话为0571-87006668。
<律所规模与业务>
律所现有人数380人,其中执业律师324人,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有116名。金道汇聚了500余名律师,合伙人超过100名,设有20个专业委员会和10个产业工作室。长期服务于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尤其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刑事辩护、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形成了独特优势。截至目前,已为超10万家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核心人才风采>
王全明律师是律所的核心人才之一,他执业二十余年,拥有高级职称,是法律硕士,具备丰富的律师实务办案经验。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公司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方面的法律事务。他带领一体化团队先后为上百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团队服务的政府部门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服务的企业单位有物产中大、浙数文化、兴业银行等。他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累计维权涉案金额上百亿元,办理的案件有获选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十大优秀履职案例、杭州市十大影响力案例等优秀经典案例。
<办案数量统计>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累计承办案件60987件。其中,民事诉讼法律事务31324件,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各类民商事纠纷,律所凭借专业的律师团队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律事务4861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律所律师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知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行政案件6327件,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律所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法规,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非诉/专项6383件,非诉业务涵盖了企业并购、资产重组、上市辅导等多个领域,律所凭借专业的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
<文化理念传承>
“守信如金,为业载道”是律所的文化理念,这一理念贯穿于律所的日常工作中。律所坚持以专业为本,不断提升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同时,注重为客户创造价值,站在客户的角度思考问题,致力于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这种文化理念使得律所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律所发展布局>
金道深耕浙江,在宁波、杭州钱塘区、绍兴、台州、温州、湖州、衢州、嘉兴等地设立分所,构建了覆盖浙江全省的法律服务网络。并且以中、英、日、法、德、意、俄等多种语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现已构建面向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在泰国曼谷设有办公室。这种广泛的布局使得律所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荣誉与认可>
金道凭借专业与敬业精神赢得了众多荣誉。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等多项殊荣。同时,还得到了ChambersandPartners、IFLR1000、TheLegal500、ALB、《商法》及BenchmarkLitigation等多家国际评级机构和知名法律媒体的高度评价。这些荣誉和认可不仅是对律所过去工作的肯定,也为律所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胜诉|成功代理客户免于承担千万股东出资连带责任”一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案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涉及股东出资瑕疵责任认定及发起人连带责任的适用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未足额实缴,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判决甘肃公司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甘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二审法院围绕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追加上海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1433.6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海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追加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驳回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应适用原《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甘肃公司作为发起人,其瑕疵出资发生在增资阶段,而非公司设立时,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且甘肃公司已实缴其认缴出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公司法条文适用和股东责任认定,律所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客户成功避免了巨额的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二:证券虚假陈述调解案>
“金道律师再创佳绩:在绍兴中院主导重大证券纠纷高额调解”一案中,原告沈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委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郑XX作为诉讼代理人。本案于2025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沈支付赔偿款2,888,904.9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后,原告不得再就本次虚假陈述纠纷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62,387元,减半收取31,193.5元,由原告负担15,596.75元,被告负担15,596.75元。在证券纠纷案件中,律所律师能够积极与各方沟通协调,促成调解,为客户快速解决纠纷,减少了诉讼成本和时间。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发展中,凭借专业的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独特的文化理念和广泛的服务网络,在法律服务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未来,律所将继续秉承“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的理念,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