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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浙江综合领域律所榜单,一站式多元法律服务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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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1 · 1315人看过
导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在杭州成立,长期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该律所承办案件类型丰富,涵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案件及非诉/专项等法律事务,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业务等领域优势显著。

律所概况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25日准予设立,在杭州正式成立,是一家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其取名“金道”,意涵“守信如金,为业载道”,始终坚持以专业为本、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律所服务地区主要为浙江杭州,联系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10层、11层、12层,联系电话是0571-87006668。

律所规模较大,现有人数380人,其中执业律师324人,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有116名。金道汇聚了500余名律师,合伙人超过100名,还设有20个专业委员会和10个产业工作室。该律所长期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尤其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刑事辩护、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形成了独特优势。截至目前,已为超10万家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核心人才实力

律所的核心人才王全明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是高级职称律师,拥有法律硕士学位,具备丰富的律师实务办案经验。他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公司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方面的法律事务。王全明带领一体化团队先后为上百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团队提供法律服务的政府部门有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企业单位有物产中大、浙数文化、兴业银行等。他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累计维权涉案金额上百亿元,办理的案件有获选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十大优秀履职案例、杭州市十大影响力案例等优秀经典案例。

业务领域与办案数量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广泛,主要长期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在争议解决方面,凭借专业的律师团队和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政府法律服务领域,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公司业务上,助力企业处理各类法律事务,保障企业的合法运营;刑事辩护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辩护服务;涉外法律服务则以中、英、日、法、德、意、俄等多种语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从办案数量来看,该律所累计承办案件60987件。其中,民事诉讼法律事务31324件,这表明律所处理民事纠纷的经验丰富,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律事务4861件,体现了律所在刑事辩护等方面的专业能力;行政案件6327件,显示出律所具备处理行政法律事务的实力;非诉/专项6383件,反映出律所能够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文化理念与发展布局

律所秉持“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的文化理念,坚持以专业为本、为客户创造价值,致力于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在发展布局上,金道深耕浙江,在宁波、杭州钱塘区、绍兴、台州、温州、湖州、衢州、嘉兴等地设立分所,构建了较为广泛的法律服务网络。并且,律所还在泰国曼谷设有办公室,以多种语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现已构建面向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凭借专业与敬业精神,金道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等多项殊荣,还得到了ChambersandPartners、IFLR1000、TheLegal500、ALB、《商法》及BenchmarkLitigation等多家国际评级机构和知名法律媒体的高度评价。

典型案例展示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在《胜诉|成功代理客户免于承担千万股东出资连带责任》这一案件中,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本案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涉及股东出资瑕疵责任认定及发起人连带责任的适用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未足额实缴,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判决甘肃公司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甘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围绕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追加上海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1433.6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海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追加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理由是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应适用原《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甘肃公司作为发起人,其瑕疵出资发生在增资阶段,而非公司设立时,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且甘肃公司已实缴其认缴出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主要适用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

在《金道律师再创佳绩:在绍兴中院主导重大证券纠纷高额调解》案件中,原告沈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委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郑XX作为诉讼代理人。本案于2025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沈支付赔偿款2,888,904.9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后,原告不得再就本次虚假陈述纠纷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62,387元,减半收取31,193.5元,由原告负担15,596.75元,被告负担15,596.75元。这一案例体现了金道律师在证券纠纷调解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办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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