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的执业经历
程豪律师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4年开启法律执业生涯,至今已有超过十一年的时间。他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系统的专业训练,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便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
服务众多知名企业
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程豪律师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其中包括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XX集团南京公司、南京XX企业有限公司、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他以专业精湛、服务优质、效率卓越著称,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在为这些企业服务的过程中,程豪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帮助企业解决了各种法律问题,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专业领域的深厚造诣,也证明了他具备为大型企业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的能力。
专注刑事辩护领域
程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他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在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程豪律师及其团队取得了显著成果,包括成功争取案件不予起诉、适用缓刑以及实现罪轻辩护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一些金融犯罪案件中,涉及复杂的金融交易和大量的财务数据,程豪律师及其团队会与专业的会计师协作,对财务数据进行细致的审计和分析,以固定证据,为案件的辩护提供有力支持。
多样的擅长领域
程豪律师的擅长领域较为多样,除了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外,还包括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在民商事纠纷领域,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各种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问题。在婚姻家事领域,他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这种多元化的业务能力使程豪律师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服务。
众多荣誉加身
程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得了多项荣誉。2019年,他被评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和大成公益之星。2020年,又荣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合伙人的称号。这些荣誉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也是对他在公益事业和团队合作方面所做出贡献的肯定。程豪律师在获得荣誉的同时,也更加激励自己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经典代表案件
在程豪律师的执业生涯中,有许多经典的代表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有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这些案件充分体现了程豪律师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辩护技巧。
在刑事案件方面,有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程豪律师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为王某某进行了有效辩护,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经成功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书;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成功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书;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成功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这些刑事案件的成功辩护,展示了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
在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案例中,被告人贺某某,原某某粮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至2012年2月全面负责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抓获,2013年7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程豪律师作为辩护律师介入,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为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准许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一案例再次证明了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程豪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多样化的擅长领域以及众多成功的代表案件,在南京的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他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刑事辩护还是民商事纠纷处理,他都能够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为当事人解决问题,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赞誉。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相信程豪律师将继续发挥自己的优势,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