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信息与理念
卢扬超律师是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其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自2018年开启职业生涯以来,在法律领域已耕耘数年。他服务的地区主要为佛山,其所在律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卢扬超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力求为委托人带来公正和满意的结果。这种理念贯穿他的执业生涯,也让他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好评。他深知委托人将案件委托给自己是对自己的一份信任,因此始终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勤勉敬业地处理每一个案件细节。
专业能力与擅长领域
卢扬超律师法律功底扎实,拥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他擅长处理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其中包括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以及债权债务。在婚姻家事方面,他擅长处理离婚相关问题,如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孩子抚养权等;还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涵盖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在合同事务中,他能处理各种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也是他的专长之一,无论是新房或二手房买卖、购买集资房,还是逾期交房办证等问题,他都能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此外,他在民间借贷和劳动工伤方面也有丰富的处理经验。他的这些专业能力使他能够为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每一个案件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卢扬超律师的执业生涯中,有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极具代表性。2019年XX月2日,被告胡XX驾驶苏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东省XX县国道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曾XX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曾XX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胡XX负事故全部责任,曾XX无责任。死者近亲属陈XX(一级智力残疾)、曾XX(二级智力残疾)因丧失主要扶养人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于是委托卢扬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案件于2019年XX月20日在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案件的争议焦点众多,包括两原告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尤其是智力残疾是否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及总额是否超过法定上限;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住宿、交通、误工等)的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质疑原告曾XX虽为二级智力残疾,但可能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全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关键行动与策略
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和争议焦点,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他全面收集证据,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以此夯实两原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被扶养人身份。在法律适用方面,他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强调即使存在多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虽受限,但20年累计总额仍可达到308,220元。为增强赔偿保障,他依据司法解释主张精神损害优先赔付,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针对保险公司压低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等主张,他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司法实践,据理力争赔偿标准,争取法院酌定支持合理金额。同时,他还协调扣减已付款项,确认被告胡XX已支付47,000元,并在总赔偿额中依法扣减,确保原告实际获赔金额清晰明确。这些行动和策略体现了他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专业素养和应对能力。他通过全面的证据收集和精准的法律适用,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案件结果及意义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主要主张。认定总损失为760,742.77元,被告XX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3,742.77元(扣除胡XX已付47,000元)。支持死亡赔偿金合计651,5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8,22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还支持了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410元,驳回了原告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原告成功获得71万余元的赔偿款,有效保障了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这起案件不仅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也体现了卢扬超律师在复杂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他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卢扬超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亲和耐心的服务态度,在多个法律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无论是婚姻家事、合同事务还是侵权赔偿等案件,他都能为委托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他的执业理念和专业能力使他成为众多当事人信赖的律师,也在佛山的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