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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8周岁以上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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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60768人看过
导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民法总则8周岁以上有哪些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儿童在智力、独立能力上比以前的孩子发展的都早,那么在法律制度上对于儿童的权利方面做出更改都是有依据的,那么关于8周岁以上的孩子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以及8周岁以上的孩子有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八周岁以上有哪些规定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随着孩子的独立能力不断提高,法律作出修改是对儿童尊重的表现,虽然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上做出的改变各方持有不同意见,但在总体上来说这是社会进步的象征,是国家对于儿童权利维护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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