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魏宪合律师就职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他自2010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其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和咸阳,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魏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他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他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
魏宪合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双方于2013年3月1日签订《钢管委托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30984米钢管委托被告对外租赁,被告每年支付租金56000元,合作期最低5年。然而,被告自第二年起未足额支付租金,且未依约返还剩余钢管。原告曾于2016年拉走部分钢管14471.5米,剩余16512.5米钢管被告至今未返还,截至起诉时,被告累计拖欠租金296200元。被告杨XX作为杨XX配偶,共同参与合同履行并使用租赁收益,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办案过程中,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21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420307.47元,并查封被告杨XX名下房产一处。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就合同履行、租金计算、钢管返还等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签订的《钢管委托租赁合同》,合同自2025年4月21日(起诉状副本送达日)解除;被告杨XX、杨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钢管16512.5米;被告杨XX、杨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94379.48元、违约金1943.79元;案件受理费7605元、保全费2622元,由原告承担2502.3元,被告承担7724.7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合同期满后转为不定期租赁,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租金计算分为合同期内与期满后两段,违约金按欠付租金的1%计算,杨XX与杨XX共同经营,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
在工伤行政诉讼方面,魏宪合律师也有出色的表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魏宪合律师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
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执业综合情况
魏宪合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处理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他始终坚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他为人诚实守信,做事认真负责,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赞誉。从他处理的租赁合同纠纷和工伤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看出,他在面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时,都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条款的解读和租金计算的精准把握,还是在工伤行政诉讼中对社保业务规则和立法目的的深入研究,都体现了他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素养和能力。他在多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也为他在法律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