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信息
孙培伦律师执业于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30xxxxxxxxx0526,自2021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服务地区为杭州,其联系地址为杭州市钱塘区海达南路555号金沙大厦C座。他毕业于新疆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丰富的法务经验
孙培伦律师曾在世界500强大型央企担任法务工作多年,这使他积累了十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他熟悉建筑工程与招投标领域、合同审查与企业合规管理,这些经历为他后续的律师执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担任的职务与称谓
孙律师是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及民商事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他还获得中国法学界优秀学者型律师的称谓,担任某大型央企常年援助顾问、某区政府法律顾问成员等职务,在法律行业有着较为重要的地位。
案件代理情况
执业多年来,孙培伦律师累计代理案件数千件,其中重大疑难案件占比近50%,涉案总金额超过100亿元。其擅长领域广泛,包括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重大民商事诉讼、民商事诉讼策划,并且能够高水准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资用工纠纷、医疗事故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及婚姻家事纠纷的调解与诉讼等。
执业理念与方式
孙培伦律师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注重从情理、法律、社会三个维度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他擅长在复杂案件中突破传统辩护思路,通过技术性辩护与战略性谈判结合,最大化维护客户权益。
获得的荣誉
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案件代理效果,孙培伦律师多年来多次荣获律图法律平台大片区先锋律师的行业权威荣誉,这也是对他专业能力和工作成果的一种认可。
学术研究成果
孙培伦律师深耕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在个人主页和公众号“培心伦眼”收录了多篇创作的代表性文集,如《司法实践中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分认定》《构成虚假诉讼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八种情形》《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主要作用》《道路交通法责和交通肇事罪责的法律责任竞合》《公职人员可能被监察机关查处的五类主要罪行》《执行终本的两个核心要点和三个方面措施》等,展现了他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的专注和成果。
客户的评价
客户评价孙培伦律师不仅精通法律,更善于洞察人性及司法生态逻辑,常能另辟蹊径,让当事人化危为机、绝处逢生,认为他是一位靠谱的专业律师。
部分典型案例
在某省公司领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孙培伦律师通过精准梳理证据链,发现关键程序瑕疵,最终检察院改实刑建议为缓刑,法院支持了这一缓刑建议。在某跨国商人实际控制公司民事欺诈、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他代理原告企业,通过刑民跨领域操作,成功让数千万赔偿金诉请取得法院支持。某跨境销售伪劣商品案,他通过在边境海关协助调查取证,对司法鉴定方式提出合理质疑,最终争取检察院建议从轻处罚处理。某生产事故企业被行政处罚案,因企业生产事故发生人员死伤事件,遭行政部门过重处罚,孙律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积极维权,最终争取从轻处罚。某间歇性精神病人故意伤害案,他通过积极梳理案情,调查走访现场监控,积极与检察院多次沟通案情认定瑕疵,排除部分证据,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了缓刑。
具体案例分析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李X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中,公诉机关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孙培伦律师当时任职于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担任李X的辩护人。2019年10月左右,被告人李X、林X受非法利益驱使,决定合伙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中哈合作中心成立公司销售假烟。他们经过考察、注册公司、订购假烟等一系列行为,2020年6月,该批439件假烟在越南装箱启运,途经青岛海关,发至霍尔果斯市中哈合作中心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公诉机关认为李X、林X二被告人共谋从非法渠道购买假烟并伺机销售牟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均为主犯,被告人李X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然而,辩护人孙培伦提出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李X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持异议,但针对被告人李X属于犯罪未遂,涉案烟草未流入市场,未产生实质的法益侵害,且涉案卷烟虽鉴定为伪劣产品,但对伪劣程度无法量化,现实情况中与合格的烟草制品相比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性并没有明显差别;此外,被告人李X认罪态度较好,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X减轻量刑后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定辩护人孙培伦要求对被告人李X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并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减轻处罚并处罚金。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孙培伦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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