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介绍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还被聘为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陈俊全律师承办案件数量累计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
蒙X寻衅滋事罪案是陈俊全律师的典型代理案例之一。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xx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并于20xx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中,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了后续的冲突。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多方面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量刑情节方面,陈俊全律师指出蒙Xx案发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相当,均是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这一结果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的专业分析和有效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
其他典型案例
除了蒙X寻衅滋事罪案,陈俊全律师还成功办理了多起其他刑事案件。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获得不起诉的结果。在李某涉黑案中,经过陈俊全律师的辩护,最终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中,杨某获得了不起诉的处理。陈某猥亵罪案里,陈某被判处缓刑。这些案例都充分展示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策略,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