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其执业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同时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执业年限与案件数量
陈俊全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在执业生涯中,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中,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刑事案件占比约70%,这充分显示出他在刑事领域投入了大量精力和时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涉足,体现了其业务的多元化。
重要案件经验
在刑事辩护方面,陈俊全律师有诸多成功案例。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他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改变了原有的指控罪名;杨某故意伤害罪案,经他辩护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他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技巧,能够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证据情况,为被告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这起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案件起因来看,蓝xx酒后辱骂、挑衅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同时他们殴打他人时间不长,持械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量刑方面,蒙Xx具有多项从轻情节。案发后,蒙Xx在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案发后七被告人相互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这要求他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了解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他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合同审查、合规咨询、风险防范等,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服务,他进一步拓宽了自己的业务视野,提升了综合法律素养。
获得荣誉情况
陈俊全律师获得了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一荣誉称号。这一荣誉体现了他在法律公益领域的贡献,说明他不仅在刑事辩护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在担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期间,他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沟通技巧,帮助罪犯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