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起,他开启了律师职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目前任职于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一职。多年来,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他还是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2010年2012年),以及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同时担任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这些丰富的经历不仅提升了他的专业素养,也让他在法律领域拥有更广阔的视野。
案件承办数量
执业至今,李鉴春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如此多的案件处理经历,让他能够熟练掌握各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和技巧,面对复杂多变的案件情况,也能迅速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应对。
刑事辩护专长
李鉴春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这类案件占他所办刑事案件的约50%。在这些案件中,他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同时,他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的刑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无论是面对何种复杂的刑事案件,他都能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职务犯罪处理
在职务犯罪领域,李鉴春律师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他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60%。对于职务侵占案件,他熟悉其犯罪构成和法律适用,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此外,他还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在处理涉及职务犯罪的复杂案件时,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张某案介入背景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就在此时,李鉴春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
核实证据事实
介入案件后,李鉴春律师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张某,深入了解案件详情。同时,他积极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对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进行细致梳理,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这一系列工作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辨析主观意图
李鉴春律师重点对张某的主观意图进行了精准辨析。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张某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通过对主观意图的深入分析,为张某的行为进行了合理的定性。
明确刑民边界
李鉴春律师系统论证了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他从法律层面清晰地划分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提交辩护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他的专业意见和充分的证据线索,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案件最终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通过专业、及时的辩护工作,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鉴春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在刑事辩护和职务犯罪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充分展现了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审前辩护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