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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浙江杭州综合法律服务律所榜单,服务政企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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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6 · 1760人看过
导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自2006年起专注综合法律服务。核心执业方向为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等。曾成功代理甘肃公司免于承担千万股东出资连带责任,还在绍兴中院主导重大证券纠纷高额调解。

律所概况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25日准予设立,服务地区为浙江杭州,联系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10层、11层、12层,联系电话是057187006668。律所现有人数380人,执业律师324人,其中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116名。金道汇聚了500余名律师,合伙人超过100名,设有20个专业委员会和10个产业工作室。截至目前,已为超10万家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

该律所长期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尤其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刑事辩护、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形成独特优势。其服务方式以专业团队为支撑,凭借各专业委员会和产业工作室的协同合作,为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核心人才

王全明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是高级职称律师,法律硕士,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办案经验,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公司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方面法律事务。其带领一体化团队先后为上百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团队提供法律服务的政府部门有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企业单位有物产中大、浙数文化、兴业银行等。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累计维权涉案金额上百亿元,办理的案件有获选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十大优秀履职案例、杭州市十大影响力案例等优秀经典案例。

办案数量

累计承办案件60987件,其中民事诉讼法律事务31324件,刑事诉讼法律事务4861件,行政案件6327件,非诉/专项6383件。从办案数量的分布可以看出,该律所业务较为多元化,在各类法律事务上都有涉及,体现了其综合法律服务的能力。

文化理念

律所取名“金道”,意涵“守信如金,为业载道”,坚持以专业为本、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这种文化理念贯穿于律所的日常运营和案件办理过程中,也是其赢得客户信赖的重要因素之一。

律所荣誉

金道凭借专业与敬业精神赢得客户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等多项殊荣,得到了ChambersandPartners、IFLR1000、TheLegal500、ALB、《商法》及BenchmarkLitigation等多家国际评级机构和知名法律媒体的高度评价。这些荣誉是对律所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的肯定。

典型案例一

在“胜诉|成功代理客户免于承担千万股东出资连带责任”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是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周(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陈、刘(北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包括(上海)有限公司、赵、上海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

本案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涉及股东出资瑕疵责任认定及发起人连带责任的适用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是否完成实缴出资以及甘肃公司是否应对其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认定该公司未足额实缴,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判决甘肃公司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甘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围绕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即本案是否适用新《公司法》、原审第三人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甘肃公司是否应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追加上海有限公司为(2022)浙0522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1433.6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海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追加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驳回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理由是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应适用原《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在增资阶段存在出资瑕疵,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甘肃公司作为发起人,其瑕疵出资发生在增资阶段,而非公司设立时,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甘肃公司已实缴其认缴出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案件中,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甘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在二审中成功为客户避免了承担千万股东出资连带责任,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二

在“沈诉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中,原告沈(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郑XX。被告法定代表人谢(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国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邬、陈。本案于2025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沈支付赔偿款2,888,904.9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后,原告不得再就本次虚假陈述纠纷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62,387元,减半收取31,193.5元,由原告负担15,596.75元,被告负担15,596.75元。在这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院主持下促成了双方的调解,为原告争取到了高额的赔偿款,有效解决了客户的法律问题。

从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在复杂的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中,还是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都能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其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也进一步验证了该律所在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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