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
张耀午律师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他是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秉持“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以“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为客户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二、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以来,张耀午律师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他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等。还办理了诸多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他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多年来专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案件。
三、成功辩护案例: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获轻判
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张耀午律师成功为被告人于X辩护。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紧扣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构成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向法庭明确提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虽未采纳其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判处被告人于X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坚守法律道路,维护公平正义
张耀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当事人不理解的情况,但他总是耐心解释,用专业知识化解疑虑。他深知法律的严谨性,每一个案件都需要时间和精力去打磨。未来,他会继续在法律道路上坚定前行,愿意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线中的一员,用自己的力量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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