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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午律师:刑事辩护显身手,限制责任杀人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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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5 · 1153人看过
导读:本文介绍了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张耀午律师,他执业多年,处理刑、民案件超千件,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曾为多起重大案件辩护,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此次在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中成功辩护,助被告人获轻判,彰显专业与人文关怀。

一、法律界的坚守者张耀午

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法律领域耕耘多年。他是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的一员,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主要在天津。执业以来,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秉持“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以“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为众多客户解决法律难题。他还是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二、丰富的辩护经验与重要案例

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等参与多起重大案件。此外,他还有多起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等。


三、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的成功辩护

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张耀午律师成功为被告人于X辩护。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捅刺陈XX致其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张耀午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定罪方面,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在量刑方面,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虽然未采纳其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判处被告人于X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在这起案件中,既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又体现了人文关怀,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判决结果,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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