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刑事辩护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开始在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服务于四川凉山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为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郑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占比约80%,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典型案件辩护
郑勇律师在多个典型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辩护能力。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他所在的辩护团队紧密协作。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后,但他不放弃,在二审中据理力争,最终直接改判博某无罪。在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涉案汽车机油价值3000多万元,他在侦查阶段就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该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张某得以不被批捕。在吴某滥伐林木案中,涉案树木近一千株,他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检察机关采纳后对吴某不予批捕。后侦查机关直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时,他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吴某不予起诉。
在杨某串通投标案中,涉案金额达2800万元,他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杨某被不予起诉。崔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他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也被检察机关采纳,崔某被不予起诉。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他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同样被检察机关采纳,宋某被不予起诉。
重罪轻判案例
在一些重罪案件中,郑勇律师也能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的判决结果。在何某窝藏包庇案中,因何某帮助在押犯脱逃,他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在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他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他在二审中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使得二审改判毛某死缓。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他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
特殊案件经验
在滥伐林木不起诉这起案件中,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XX带领村民砍伐了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X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郑勇律师作为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但未被公安机关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他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未批准逮捕吴X等人。后来公安机关将吴X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他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吴X等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对吴X等人不起诉的决定。郑勇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四川凉山地区的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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