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与理念
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起开启了他的律师执业生涯,目前在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任职,其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他的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佛山,律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卢扬超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亲和有耐心的为人以及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在法律界崭露头角。他擅长处理离婚、遗产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工伤等六类法律事务,在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
擅长领域概述
在婚姻家事方面,卢扬超律师处理过众多离婚案件,涉及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孩子抚养权等复杂问题。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他都能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合同纠纷领域,他熟悉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处理,能够准确把握合同条款中的法律风险,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房产纠纷也是他的专长之一,新房或二手房买卖、购买集资房、逾期交房办证等问题,他都能应对自如。民间借贷和劳动工伤案件中,他同样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为委托人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
2019年XX月2日,一起严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在广东省XX县国道上发生。被告胡XX驾驶苏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曾XX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曾XX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也严重损坏。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XX负事故全部责任,曾XX无责任。而本案的原告陈XX是一级智力残疾,曾XX是二级智力残疾,他们作为死者近亲属,因丧失主要扶养人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了困境。于是,他们委托卢扬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案件于2019年XX月20日在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在庭审过程中,争议焦点众多。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了异议,尤其质疑原告曾XX虽为二级智力残疾,但可能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全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此外,两原告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尤其针对智力残疾是否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及总额是否超过法定上限、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住宿、交通、误工等)的认定等问题,都成为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面对这些复杂的争议焦点,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他全面收集证据,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以此夯实两原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被扶养人身份。在法律适用上,他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强调即使存在多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虽受限,但20年累计总额仍可达到308,220元。为了增强赔偿保障,他依据司法解释,主张精神损害优先赔付,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针对保险公司压低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等主张,他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司法实践,据理力争赔偿标准,争取法院酌定支持合理金额。同时,他还协调扣减已付款项,确认被告胡XX已支付47,000元,在总赔偿额中依法扣减,确保原告实际获赔金额清晰明确。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主要主张。认定总损失为760,742.77元,被告XX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3,742.77元(扣除胡XX已付47,000元)。支持死亡赔偿金合计651,5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8,22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还支持了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410元,驳回了原告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原告成功获得71万余元的赔偿款,有效保障了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这起案件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也充分体现了卢扬超律师在复杂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在众多案件处理中,卢扬超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婚姻家事纠纷中的情感纠葛,还是合同纠纷中的利益博弈,亦或是侵权赔偿案件中的责任认定,他都能冷静分析,精准应对,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也为他在律师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