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情况
孙启发律师于2020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执业证号为112xxxxxxxx203756,现任职于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其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天津津南区,联系地址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1号底商。多年来,孙律师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秉持着“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他还担任着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会驿站公益律师等职务,曾担任检察院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天津市法律逻辑论坛会员。
擅长领域广泛
孙启发律师擅长的领域十分多元,涵盖了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继承和赠予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劳动报酬及赔偿争议纠纷、社会保险福利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加班费仲裁、赠予合同纠纷、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合同纠纷等民事领域,以及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诈、洗钱罪等刑事领域。这表明他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应对不同类型的法律问题。
处理股东协议纠纷
在一起股东协议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与某XX管理公司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当事人1%的原始股权、XXX城XXX点位等权益。当事人按约通过妻子微信向XX公司股东转账支付了100000元,但XX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也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认为XX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出资款。一审判决后,XX公司不服上诉,认为《股东协议书》系股权转让合同,自身不是收取出资款主体,不应承担返还义务,且当事人已参与公司经营,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形。
当事人委托孙启发律师代理二审。孙律师接手后,仔细审查一审判决书、《股东协议书》、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核心争议焦点:一是《股东协议书》的性质及双方法律关系;二是XX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三是XX公司是否应返还出资款。
庭审中,孙律师针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对于合同性质,指出协议明确约定当事人出资获股权等权益,双方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义务;关于根本违约,强调当事人付款后,XX公司半年未履行主要义务且未证明赠送其他权益,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出资款返还,说明合同解除后XX公司应返还。同时,孙律师提交沟通记录,证明XX公司拖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违约行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例明确了股东协议性质及双方权利义务,对类似纠纷处理有指导意义。
解决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某劳动服务公司与某金属制品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劳动服务公司向金属制品公司派遣员工,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工资、社保费及管理费。第三人是劳动服务公司派遣至金属制品公司的员工,2010年1月工伤四级后不再工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服务公司自2008年5月为第三人缴纳社保,2014年9月应金属制品公司要求将社保关系转至该公司。2022年5月,第三人申请仲裁确认与劳动服务公司在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请求,劳动服务公司不服起诉,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补缴2017年6月至2022年5月社保费及滞纳金共105398.96元。
劳动服务公司认为根据协议,社保费应由金属制品公司承担,委托孙启发律师起诉追偿。孙律师审查协议内容,收集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社保凭证、补缴费用票据、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补缴事实及依据。庭审中,金属制品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孙律师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出金属制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社保缴纳义务,劳动服务公司仅收管理费,不承担支付责任,已补缴费用有权追偿。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决金属制品公司支付补缴费用。该案例为劳动服务公司追回巨额费用,厘清了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