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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山东滨州优秀律师榜单,刑事专长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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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30 · 1430人看过
导读:尹艳华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主要服务方向为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领域,承办数百起疑难要案,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免于起诉、从轻判决等结果;在婚姻家事服务中,能兼顾法律理性与当事人情感诉求。代表性工作如陈某某700多万骗取出口退税案存疑不起诉、某婚内重婚罪离婚案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等。

执业背景与资历

尹艳华律师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她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同时取得法学学士和文学学士学位,有着深厚的知识积淀。自201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xxx306,在山东、滨州地区为众多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她还是滨城区优秀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并且拥有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这些头衔和荣誉都彰显了她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地位。

刑事辩护佳绩

尹艳华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执业以来承办数百件刑、民案件,其中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在众多刑事案件中,她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陈某某700多万骗取出口退税案中,她紧紧抓住37天取保关键节点,仔细审查证据,直击证据矛盾之处。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案件证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的结果,让当事人免受刑事处罚

在赵某某电信诈骗案里,面对检察机关三年量刑建议,她没有退缩。她认真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从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最终成功推翻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变更罪名,让当事人获得缓刑,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

省厅督办的朱某某涉卡案二审中,案件情况复杂,既定指控看似难以改变。但尹艳华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力挽狂澜。她在二审中据理力争,对案件的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论证,最终减少了罪名与刑期,用实力打破了既定指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开设赌场案主犯被认定为从犯获缓刑、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不构罪不起诉”等案例。这些案例都体现了她对证据的极致钻研,她总是能在看似普通的证据中发现关键问题,为当事人找到辩护的突破口。同时,也展现了她对法律的绝对敬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辩护,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上述案件均体现了尹艳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灵活运用,通过深入分析案件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婚姻家事温情服务

尹艳华律师深知婚姻家事纠纷背后的情感纠葛与民生需求,将刑事领域的严谨逻辑与实战经验延伸至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她会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财产分配。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她会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实际生活情况,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维权案件中,她既保持法律人的专业理性,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又怀揣同理心,安抚当事人的情绪,让当事人感受到温暖和关怀。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她会理清遗产的范围和继承人的关系,确保当事人的合法继承权得到保障。

面对涉及刑事元素的婚姻家事案件,如一方因刑事犯罪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服刑人员抚养权纠纷、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型犯罪(如婚内诈骗、侵占共同财产等),她更能凭借刑事辩护积累的证据分析能力与司法实践经验,精准梳理案件脉络。例如,在某起婚内一方涉嫌重婚罪的离婚案中,她不仅协助当事人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与涉案资金的界限,避免无辜方承担责任。还通过严谨的证据论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针对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她既代理刑事部分的辩护,又同步处理离婚及损害赔偿事宜,实现刑事与民事权益的全方位保障。这些案例都体现了她在婚姻家事服务中,能够将法律专业知识与人文关怀相结合,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典型案件深度剖析

以被告人刘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公诉机关指控刘XX自2015年9月起担任XX公司渤海十路店业务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含价值35万元的XX车一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但认定其为从犯。

尹艳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与她深入沟通,确定了以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她重点围绕多个方面展开辩护工作。

在精确指控金额方面,她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吸收存款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存在计算不精确之处。她提出“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部分集资参与人(如宋XX、张XX等)的存款不应计入刘XX名下业绩,客户之间的“对冲”款项(如殷XX的80万元)应予扣除,刘XX以自有资金以其本人及亲友(刘XX、吕XX)名义的投资,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不应计入其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部分集资参与人仅有合同而无银行流水佐证,其投资真实性存疑,不应认定,刘XX代领后转交给客户的利息,以及案发前已返还给集资参与人的部分获利,应从其非法获利总额中扣除。她对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力求准确计算犯罪金额。

在厘清违法所得范围方面,针对价值35万元的XX车奖励,她提出该车系刘XX使用其本人与XX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置换所得,实质上是用其个人债权冲抵,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

在强调从犯地位及罪轻情节方面,她坚持并强化了公诉机关已认定的从犯情节,强调刘XX仅为基层业务员,听命于公司主犯刘XX及店长张德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刘XX账户交易明细,以证明资金往来情况;部分集资参与人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刘XX案发前积极退赔并获得了部分受害人谅解;刘XX向王XX的还款收条,证明其积极退赃的态度和行为;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夯实其以亲友名义自有资金投资的事实。

在定性辩护方面,她曾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以区分自然人与单位责任,虽然此意见最终未被法庭采纳,但尽到了全面辩护的职责。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定关于犯罪金额,确认审计报告已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预扣利息、刘XX本人及亲友投资等进行了扣减,故对辩护人相关异议不予采纳;但确认“复投”金额虽不予扣除,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关于XX车,认定其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法院充分采纳了刘XX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部分退赃退赔并获部分受害人谅解、有查封财产在案等从宽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本案中,尹艳华律师通过全面、细致的辩护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尹艳华律师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都有着出色的表现。她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唯权、不唯上,在案卷中抽丝剥茧,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无论是复杂的刑事大案还是纷繁的婚姻家事纠纷,她都能凭借专业的知识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用法律的光芒为当事人照亮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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