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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民事行政律师袁苏:承办人身损害案获赔8.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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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28 · 1502人看过
导读:袁苏律师于2019年正式执业,专注于民事和行政法律领域。在民事案件中,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多类型;行政方面处理过征收、复议及诉讼案件。其典型案例为办理李X人身损害案,经法院调解,被告方一次性赔付李X各项损失85000元。

案件积累丰富

袁苏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20xxxxxxxxx0397,任职于湖北诚明(江汉)律师事务所,服务于湖北武汉地区。执业至今,袁苏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6件,在民事、行政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尤为专精于合同类、建设工程类案件,所占比例约60%,同时在婚姻、人损继承、劳动、工伤等细分类型上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深耕民行领域

自2019年正式踏入律师行业以来,袁苏律师就专注于民事和行政法律领域。在民事案件方面,他经手过建设工程、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人身损害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工伤赔偿等多种类型的案件,每一起案件都尽职尽责。此外,他还长期为多家国企和民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审核合同、把控法律风险,处理各类诉讼代理事宜。在行政案件方面,他处理过征收、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具备丰富的经验。

人身损害案情

2024年某日,李X骑行电动自行车经过某施工路段时,因路面有施工遗留的沟槽而不慎摔伤,当日便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李X向当地水利资源局反映情况,该局书面回复确认:事发路段是某工程项目施工区域,李X摔伤处是该项目施工埋设管道开挖的沟槽,因施工方未及时硬化处理、恢复道路原状,导致路面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李X正常行驶时摔伤。

明确争议焦点

接受委托后,袁苏律师通过阅卷、核实证据,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侵权责任主体界定及责任比例划分。对于责任主体,袁苏律师认为,案涉施工方在道路上开挖地下设施,未依法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案涉项目业主方对施工路段负有巡查、监督、安全管理义务,其未及时排查消除路面安全隐患,存在管理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于是,依法将施工方、业主方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确定责任比例

关于责任承担比例,袁苏律师主张,施工方未履行安全警示及防护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达成调解结果

本案开庭审理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一次性赔付原告李X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0元,各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其他责任。审理法院为夷陵区人民法院。这次案件的成功处理,体现了袁苏律师在人身损害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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