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买卖引纠纷
2021年12月,薛XX与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玉米买卖合同,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发货。2022年1月对账,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1月7日,农业公司将280万元转至案外人邵XX账户,此为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薛XX催款时发现款已转走,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将农业公司和被告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焦点锁定付款效力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丁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明确代理核心思路,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工作,为后续举证和辩论指明了方向。
全面举证力证付款
为证明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无需重复支付,丁婷律师团队全面出击。提交转账凭证,证实足额付款;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付款且要求两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说明这是被告二公司内部矛盾,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对公司备用金账户情况知情,农业公司付款符合交易逻辑。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胜诉避免重复付款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薛XX知晓并追认付款行为,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问题要求重复支付无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薛X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承担。丁婷律师通过精准定位、全面举证和专业论证,为当事人避免了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还提供了风险防范指引,展现了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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