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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魏宪合代理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纠纷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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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9 · 1619人看过
导读:魏宪合自2010年起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累计办案超2000件。其代理的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另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成功驳回对方上诉,为当事人争取到工程款及利息。

执业基本情况

魏宪合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610xxxxxxxxx5935,自2010年开始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是该律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其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咸阳,也涵盖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他专注于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法律事务,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争议。xx公司法代表人是吴XX,委托魏宪合律师、张律师为诉讼代理人;XXX司法定代表人是汤某某,委托李律师为诉讼代理人。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应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认为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

办案具体经过

一审时,xx公司提交《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欠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称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一审事实清楚

案件最终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无法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仅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无证据证明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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