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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婷代理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成功免付280万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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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7 · 1888人看过
导读:丁婷自2023年起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服务于新疆乌鲁木齐地区。其办理案件百余件,此次成功代理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围绕付款行为合法性与追认效力举证辩论,使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为当事人避免巨额损失。

“执业基本情况”

丁婷于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已办理百余件案件,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在处理案件时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秉持着专业、负责的态度。目前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案件牵涉主体”

此案件原告为薛XX,被告一是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即丁婷的当事人,被告二是新XX某西XX公司,第三人有邵XX、冉XX等。2021年12月薛XX与被告一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向其采购1000吨玉米,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

“争议焦点辩论”

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一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被告一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丁婷团队作为被告一委托诉讼代理人,重点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代理。提交转账凭证证实被告一已履行付款义务;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薛XX对付款行为进行了追认;补充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说明是企业内部纠纷;强调薛XX对备用金账户的使用知情,付款符合交易逻辑。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采纳了丁婷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薛XX追认了被告一的付款行为,且要求双方公司结算,被告一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问题要求重复支付货款无依据,被告二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企业内部纠纷。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为当事人避免了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同时丁婷还为当事人提供了后续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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