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丁婷律师2023年开始在新疆乌鲁木齐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现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她已处理案件百余件,秉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代理买卖合同案
2021年12月,薛XX与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发货。2022年1月对账确认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6136”的账户(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转账280万元。薛XX催款时得知款项已付至该账户,遂起诉要求农业公司重复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明确核心思路
作为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婷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明确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薛XX知晓并追认付款行为,要求两公司直接结算;补充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说明薛XX起诉是因被告二公司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身为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备用金账户使用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付款符合交易逻辑。
获得有利判决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薛XX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付款行为,且要求两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为农业公司避免了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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