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代管人怎么设立
被继承人遗产无人继承等特定情形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代管人并应履行相应职责,若有过失需担责。
1.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存在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等情况时,法律明确规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代管人。这是为了避免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2.遗产代管人有诸多法定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就是要梳理清楚遗产的范围;保管遗产,确保遗产的安全;处理债权债务事务等,以维护遗产的价值和权益。
3.如果遗产代管人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产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促使遗产代管人谨慎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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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产代管人职责范围是怎样的
遗产代管人职责范围如下:
首先,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全面掌握遗产状况。
其次,妥善管理遗产,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等。
再者,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包括追讨债权、清偿债务。
然后,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分配遗产,确保公平合理。
最后,及时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管理情况。若遗产代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继承人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代管人应秉持诚信、勤勉原则履行职责,维护各继承人合法权益,保障遗产管理及分配依法有序进行。
三、遗产代管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遗产代管人的权利主要有:有权管理遗产,包括占有、使用、收益等;有权向继承人追讨因管理遗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获取报酬(若有约定)。
其义务包括:妥善保管遗产,不得擅自处分;对遗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及时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人员;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处理遗产事务;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管理情况。
在执行职务时,遗产代管人需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继承人等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存在多个遗产代管人,他们应共同履行职责,相互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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