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开始执业,他已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走过多年,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熊某与汤某、江某等七人,为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在2018年9月9日、12月19日两次在广西东兴附近翻越边境护栏偷越国境。2024年1月18日,熊某主动投案,后被移送太康县公安局并取保候审。
李鉴春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起不起诉辩护体系。首先,他明确熊某偷越国境的目的是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在国外停留时间短且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与以非法就业等为目的的偷渡行为有显著区别。接着,他全面梳理从宽情节,指出熊某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且涉案行为已过多年未再犯。最后,他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和相关指导意见,论证本案符合不起诉条件。
之后,李鉴春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专业沟通,阐明自己的观点,并正式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他系统论述了事实、情节、法律与政策依据,建议对熊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的意见,认定熊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且符合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精神,依法对熊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通过精准把握行为性质、全面梳理从宽情节、主动衔接司法政策,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熊某争取到不起诉结果,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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