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对连带担保责任怎么免除
法院对连带担保责任的免除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其二,主债务消灭,如债务已清偿、债务被免除等。其三,保证合同无效,若保证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等原因被认定无效,保证人可免除连带担保责任。其四,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严重减轻或加重保证人责任等情形,可能导致保证人在一定程度上免除或减轻责任。总之,要免除连带担保责任,需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判断。
二、连带担保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连带担保责任的认定核心在于保证合同的明确约定。首先,保证合同需有效成立,且对保证方式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如合同载明“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等表述);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法推定为一般保证,不构成连带担保。其次,需满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最后,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的连带担保责任消灭。连带担保中,债权人可直接请求保证人就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连带担保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连带担保责任认定标准如下:一是有明确约定,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外类似表述,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二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符合上述条件,保证人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探讨法院对连带担保责任怎么免除之后,我们还有必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拓展情况。一方面,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连带担保责任自然也能免除。另一方面,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同样可以免除保证责任。这些情况在实际法律判定中较为关键。要是你在连带担保责任免除方面还有更多疑问,比如具体的举证要求、司法流程等,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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