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洪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1641,服务地区为昆明,联系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永安国家34楼,所属律所是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他曾于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担任法警,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6月在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实习,2016年7月至2020年12月成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1年至今担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民商部部长及民商部主要负责人。自执业以来,王定洪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涵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等,擅长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领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对重大刑事案件辩护积累了丰富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于之事,客户对案件结果的满意,是我最大的追求”的执业理念。
下面介绍王定洪律师主办的徐XX等五人寻衅滋事案。案例背景是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徐X1、段XX、徐X2、王XX、汪XX五人因购房贷款受阻无法支付尾款,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首付款,协商未果且经民警告知依法解决后,四人驾车撞坏路障礼宾杆,伙同汪XX持凶器进入销售中心毁坏财物、威胁工作人员,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1182元,五名被告人被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律师作用方面,王定洪律师作为王XX的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全貌和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基于对案件的分析,制定了多层次的辩护策略,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将辩护重点放在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上。提出关键辩护意见,如争取自首情节认定,强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论证被告人作用地位,虽提出王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未被法院采纳;强调从轻处罚情节,指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财物损失小,社会危害性有限;分析被害人过错,但该意见也未被法院采纳。此外,推动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获得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案件结果是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认可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五名被告人均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王定洪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网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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