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法律界,张耀午律师从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执业以来,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法律领域游刃有余。
张耀午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热情且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在校期间,他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的学习让他对各法律领域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执业过程中,他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论面对简单民事纠纷还是复杂刑事案件,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良好结果,引起行业广泛关注。他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还成功办理了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等无罪案例。此外,他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张耀午律师的专业能力再次得到彰显。这是一起某某故意杀人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被告人是于X,张耀午律师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持刀捅刺被害人陈XX致其死亡,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抓,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于X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他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有力辩护意见,与各方进行多轮辩论。
最终,法院虽未采纳其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被告人于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部分也依法作出判决。
张耀午律师在法律道路上坚定前行,未来或许会面临更多复杂案子和更大挑战,但他相信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愿意成为这道防线中的一份子,用自己的力量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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