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有这样一位专业且高效的律师——俞雯,她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凭借着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崭露头角。
俞雯律师拥有出色的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又在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她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在房产纠纷领域深耕细作,成功办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50%,同时还涉足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她的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113,服务地区为南京,律所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7-10楼,一直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俞雯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出色表现,在一个典型案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再审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薛XX、芮XX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2023年6月20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刘XX支付2万元定金后于6月25日反悔,不再购买该房屋。薛XX、芮XX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54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刘XX不服委托俞雯律师申请再审。
再审阶段,俞雯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办案策略。首先,她指导并协助刘XX收集并提交了在原审中未出示的录音证据,该录音能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以此来突破原审事实认定。接着,基于新证据,俞雯律师向法庭提出两大核心主张,一是认为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二是指出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存在争议,刘XX主张违约金为0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法庭审理中,面对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内容的否认和对合同条款的强调,俞雯律师围绕“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意”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两大争议焦点进行了有力辩论,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即便构成违约,54万元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虽然认为刘XX提交的录音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其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但确认合同中约定的54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54万元大幅调整为5万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最终判令其仅需再支付3万元。
在这个案件中,俞雯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她在一审败诉、当事人面临54万元高额赔偿的不利局面下,通过专业分析找到案件突破口,成功启动再审程序,扭转了败局。她搜集的关键录音证据,虽未完全支持“协商一致解除”的主张,但为后续违约金的调整创造了空间。同时,她精准运用《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说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当事人直接挽回了近50万元的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了她的专业价值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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