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赵骄虎律师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他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455,服务地区为南京。他主要在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78号玄武科技园2号楼3楼的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办公,同时也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该分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湖滨路175号27-1号。
赵骄虎律师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丰典律所合伙人律师,还是“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险驾驶罪等专项辩护。其执业理念是“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在执业期间,他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辩护成果。
二、主办案例
在养老项目非吸案中,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X,经营范围含机构养老服务、信息咨询等。该公司在南京市设立线下网点,招聘乙X、丙X、丁X、戊X、庚X等人员。2014年至2019年间,涉案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向16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庚X参与向1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
2023年至2024年间,各被告人陆续投案,部分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庚X委托赵骄虎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辩护意见:一是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且涉案数额中部分应扣除;二是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量刑时应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区分;三是庚X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及各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对辩护意见审查后,未采纳部分意见,但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在本案中,赵骄虎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针对性辩护。精准梳理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明确被告人次要作用;结合被告人情况重点主张缓刑适用,说服法院采纳意见;最终助力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
赵骄虎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等专业法律服务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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