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午律师在法律领域耕耘多年,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现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他在校期间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通过系统学习,对各法律领域都有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多年来,他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此外,他还担任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并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张耀午律师热情、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在面对各种案件时,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不错结果。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等的辩护人,还成功办理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等无罪案例。
下面来看张耀午律师主办的一起某某故意杀人案。案例背景: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赵XX、陈XX等七人,被告人于X的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是张耀午律师。
律师作用: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定罪方面,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在量刑方面,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于X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他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多轮辩论。
案件结果: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医疗费、丧葬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未采纳辩护人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后作出此判决。
张耀午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等专业法律服务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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