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经验丰富、值得信任的律师,他就是张耀午,来自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主要服务于天津地区,其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
张耀午律师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是一位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他热情、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在校期间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的学习能力,系统的学习让他对各个法律领域都有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在执业过程中,他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最合理、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张律师不仅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还担任着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等重要职务。他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的荣誉,足以证明他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出色表现。
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他的重要经验令人瞩目,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等。此外,他还有多起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
在他办过的众多案子中,(20XX)津XX刑初XX号的某某故意杀人案格外引人关注。该案中,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虽未采纳他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41149.64元。
张耀午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一个个案件带来了公正的结果,在法律这条道路上坚定地走着,继续用自己的力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值得大家的信任与托付。
张耀午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等专业法律服务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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