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张耀午,他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他的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主要服务于天津地区,办公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
张耀午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始终秉持着“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以“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执业以来,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
他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等,参与多起备受关注的重大案件,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同时,他还有多起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水平。
张耀午律师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这一殊荣,并且担任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等职务,这些荣誉和职务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更是对他责任心和公信力的肯定。
在众多成功案例中,张耀午律师辩护的某某故意杀人案堪称经典。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张耀午律师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向法庭明确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虽然未采纳其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他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出色的辩护技巧,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轻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文关怀。他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责和担当,是值得当事人信任和托付的专业法律人士。
张耀午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等专业法律服务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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