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开始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他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
在校期间,张耀午律师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通过系统学习,对各法律领域有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他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面对各类案件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张耀午律师是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热情、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他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良好结果。他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等。此外,他还有多起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
张耀午律师担任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他深知每个案件对客户的重要性,虽有时会遇到当事人不理解,但总是耐心解释,用专业知识化解疑虑。未来,他会坚定地在法律道路上前行,用自己的力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主办案例
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了某某故意杀人案,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审理法院是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公诉机关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系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为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是于X,张耀午律师是由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
案情概述为,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核心辩护策略。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于X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与各方进行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医疗费、丧葬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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