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午律师从2013年开始在天津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已有多年执业经验,他持有执业证号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现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张耀午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在校期间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学习让他对各法律领域有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他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认真倾听客户诉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承办多起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取得良好结果。他还是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他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等的辩护人,还有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等无罪案例。
下面来看张耀午律师主办的一起案例。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的某某故意杀人案在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系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是于X,张耀午律师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案情是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其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张耀午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多轮辩论。
案件结果是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医疗费、丧葬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故意杀人罪指控,但完全采纳张耀午律师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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