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开始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他是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在校期间,张耀午律师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通过系统学习,对各个法律领域有了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执业以来,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热情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他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良好结果,还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等的辩护人,成功办理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等无罪案例。
下面介绍张耀午律师主办的一起故意杀人案。案例背景: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其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诉讼代理人为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作用: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向法庭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观点。在庭审中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多轮辩论。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认为于X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且不计后果,主观上属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部分,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判决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但法院完全采纳张耀午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最终判决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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