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洪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自2016年起在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有数年时间,其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1641。他主要服务于昆明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永安国家34楼。
王定洪律师执业履历丰富,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担任法警;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6月,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实习;2016年7月至2020年12月,成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21年至今,担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民商部部长,是民商部主要负责人。
自执业以来,王定洪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涵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等领域。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积累了丰富经验,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100余件。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
在徐XX等五人寻衅滋事案中,能充分体现王定洪律师的专业能力。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徐X1等五人因购房贷款受阻与开发商协商退款未果,后经预谋,故意撞坏路障礼宾杆,手持凶器进入销售中心毁坏财物、威胁工作人员,被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王定洪律师担任被告人王XX的辩护律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定洪律师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基于对案件的分析,他制定了多层次的辩护策略,与其他辩护律师一样,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将重点放在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上。他提出了多项关键辩护意见,强调被告人在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指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财物损失数额小,社会危害性有限。在王定洪律师等辩护人的努力下,五名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五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王定洪律师在本案中,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精准把握量刑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实现了罚当其罪的辩护目标。
王定洪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于之事,客户对案件结果的满意,是我最大的追求”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王定洪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等专业法律服务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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