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陈兵兵律师是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9480,服务地区为南京,联系地址位于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5A栋11层。他毕业于国防大学,拥有军事学、法学双学士。陈律师有八年的从军经历,这段经历使他做事干练、果断,具备良好的沟通和人际协调能力。
2018年,陈兵兵加入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从2020年开始正式执业至今。他蝉联多年盈科总部优秀律师,还荣获盈科所百名青年新锐律师奖。其擅长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公司经营等领域,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高效、可靠的法律服务。他的执业理念是“以专业守护公正,以激情驱动服务”,将军事纪律与法律专业相结合,以敢于创新的精神,为客户量身定制解决方案。在执业实践中,他以诚实可信为准则,成功处理了多起代表性案件。
二、主办案例
案例标题为刘X涉嫌盗窃罪一案。2024年4月,被不起诉人刘X与同案人员徐X,在淮安市XX区窃取一台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后作为废品变卖,刘X个人分得1500元。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变压器价值3809元。案发后,刘X经同案人员电话规劝,于2024年4月24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在陈兵兵律师的协助下,刘X与同案人员积极沟通,共同向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成功获得了对方的书面谅解。
陈兵兵律师在案件中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策略。首先,他高度重视刘X“经规劝后自动投案”这一行为,及时向检察机关阐明其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积极协调促成赔偿谅解,为争取不起诉积累了关键的酌定情节。其次,他协助刘X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让刘X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了重要的程序和政策依据。最后,他在法律文书中着重论证,本案被盗物品系“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涉案金额不高;当事人无前科且悔罪态度彻底。综合全部情节,充分论证其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最终,淮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对刘X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认定,刘X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重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这一结果不仅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判决带来的前科烙印,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案件对其个人及家庭的负面影响,也充分体现了陈兵兵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准的法律判断和有效的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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