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施工合同终止情形如下:
1.债务已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全部完成,承包方交付符合要求的工程,发包方支付全部价款,合同目的实现,合同自然终止。
2.债务相互抵销: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工程款项等,承包方可将相关款项提存,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4.债权人免除债务:发包方明确表示免除承包方部分或全部债务,合同相应部分权利义务消灭。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如承包方与发包方合并,合同权利义务因混同而终止。
6.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二、施工合同终止赔偿损失怎么认定
施工合同终止赔偿损失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考量。
首先,遵循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已完成工程但未获支付的费用、为施工采购材料的费用等;间接损失如预期可得利润。
其次,损失应具有可预见性,即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其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若损失超出合理预见范围,违约方无需赔偿。
再者,守约方有减损义务,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就扩大的损失,不得要求赔偿。
最后,需有证据支持损失的存在及数额,守约方要提供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工程报告等相关证据,以准确认定赔偿损失的金额。
三、施工合同终止怎么认定赔偿损失
施工合同终止后认定赔偿损失,关键在于确定损失与合同终止的因果关系及损失的范围。
对于直接损失,如已完成工程但未获支付的工程款,可依据合同约定计价方式核算。因对方违约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有证据证明的合理费用应获赔偿。
间接损失方面,预期可得利益需合理预见且有计算依据。比如,按合同正常履行本可获得的利润,但要扣除因终止避免的成本。
主张赔偿时,受损方要及时固定证据,包括合同文件、施工记录、费用凭证等。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赔偿争议。若协商不成,诉讼中需由主张方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数额及与终止的关联,法院会依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赔偿责任与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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