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如何提出
若要提出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需按以下步骤操作。首先,撰写民事起诉状,明确原被告信息,在“诉讼请求”部分清晰写明“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若涉及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也应一并列出相关诉求。
其次,准备证据材料,如结婚证、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协议、家暴报警记录等)。
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后,按通知参加庭审,庭审中围绕夫妻感情破裂等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和举证,支持判决离婚的诉求。
二、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包括哪些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规定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核心在于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三、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如下: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我们明确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如何提出后,还需注意两个关键衔接点:一是要清晰列明离婚的法定情形(如重婚、家暴、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作为诉求支撑,否则可能面临诉求不被支持的风险;二是诉讼请求里通常需同时明确子女抚养权、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表述模糊易导致后续争议。如果对法定判决情形的举证要点、诉求的精准表述仍有困惑,别让细节影响案件走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帮你梳理诉求逻辑,确保每一项请求都贴合法律规定,让你的权益主张更清晰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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