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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可分配财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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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2 · 1725人看过
导读:破产程序中可分配财产即破产财产,涵盖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及受理后至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各类财产权益等。基于特定合同占有他人财产一般不属于破产财产,除非权利人放弃取回权。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涉及担保财产清偿债权后剩余部分也属可分配财产。
破产程序中可分配财产有哪些

一、破产程序中可分配财产有哪些

破产程序中可分配财产即破产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具体来说,包括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权利人放弃取回权的除外。

此外,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法定期间内被不当处分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涉及担保的财产,在清偿担保债权后剩余部分也属于可分配财产。

二、破产程序中的裁定作出就生效吗

一般情况下,破产程序中的裁定作出即生效。但存在特殊情形,若债权人或债务人对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破产申请、驳回破产申请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内,该裁定不生效。对于其他大部分破产裁定,如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等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相关主体需按裁定内容执行。若不执行,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保障裁定实施。

三、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是否可以提出和解申请

在我国破产程序里,债权人不可以提出和解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当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且有和解意向时,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也能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

这一规定的逻辑在于,和解是为了给债务人提供挽救机会,由债务人提出方案,与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等事宜,以避免破产清算。债权人若想实现债权,可通过参与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等方式来保障自身权益。

当我们厘清破产程序中可分配财产有哪些后,还有两个与破产财产处置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哪些财产不属于可分配范围(比如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必需品、权属归第三人的财产等),二是可分配财产的法定分配顺序(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再依次覆盖职工债权、税款及普通债权)。这些细节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也关乎债务人权益的准确界定。若您在实际中遇到破产财产认定的具体纠纷,或是想明确某类财产是否属于可分配范围,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梳理问题,给出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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