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吗
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罪一般不构成累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而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非刑罚执行完毕。所以不符合一般累犯中“刑罚执行完毕”这一条件。特别累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若不属于这些犯罪,也不构成特别累犯。
二、缓刑考验期具体应如何计算
缓刑考验期的计算因缓刑类型而异。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若提出上诉或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期间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受限制,而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人是在社会上进行考察改造。
三、缓刑考验期间漏罪会如何处理
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根据法律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有不同情形。若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若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当我们聚焦“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吗”这一问题时,除了需明确累犯的法定构成前提(前罪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还可延伸两个关键细节:其一,若原缓刑对应的刑罚为拘役、管制等轻刑,即便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罪,也不满足累犯的适用条件;其二,即便不构成累犯,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事实,可能会被法院作为量刑时的从重考量因素。如果您正困惑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认定边界,或是对累犯构成、量刑影响等细节有疑问,别错过专业解答。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法律人士为您精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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