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包括哪些程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程序如下:首先是适用条件审查,需符合相关情形且无固定住处,或涉嫌特定犯罪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其次是决定程序,由办案机关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然后是执行程序,由公安机关执行,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规定,向其宣布并由其签名、捺指印。执行过程中可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特定案件可采取通信监控。最后是解除程序,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机关应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哪些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内活动受到限制,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所,未经批准也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同时应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被监视居住人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若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哪些执行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符合法定情形,适用于无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况。执行时,应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当我们梳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包括哪些程序时,还需留意其适用的特殊前提。仅针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案件,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特定情形除外)。此外,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也需明确: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若您对自身或他人是否符合适用条件、程序中权利救济途径存疑,或是想进一步了解执行中的细节问题,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帮您厘清相关法律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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