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居所监视律师可会见吗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有权委托辩护人,且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外,其他案件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的,看守所或执行监视居住的办案机关应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经许可的案件,侦查机关应事先通知看守所。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包含哪些场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包括两种。一是无固定住处被指定的居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二是特定案件指定的居所。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的居所应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生活,并且要便于监视、管理,还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啥要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满足一定要求。适用情形上,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也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也有条件限制,应符合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且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等。同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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