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羁押期限能否延长
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延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二个月。
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什么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算。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特殊情况下,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三、侦查羁押期限如何重新计算
依据《刑事诉讼法》,以下情形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1.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期间,若发现犯罪嫌疑人除已涉嫌罪名外,还有其他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按照新罪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注意,“另有重要罪行”指与已查明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或同种但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此类情况,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重新计算,但不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便身份不明,也可按其自报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关于侦查羁押期限能否延长,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判断,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随意延长。比如涉及重大复杂犯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案情复杂等情形,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批准,可依法延长羁押期限,每次延长有明确的法定期限限制,且需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若您正面临具体案件中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延长的法定条件及后续程序等疑问,无需自行摸索,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针对性解答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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