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洪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已在法律行业执业逾9年,目前就职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担任民商部部长及民商部主要负责人。他自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担任法警,积累了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之后于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在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实习,2016年7月开始成为该所专职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王定洪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00余件,民事案件300余件,涵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等领域,在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方面尤为擅长,尤其在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上积累了丰富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于之事,客户对案件结果的满意,是我最大的追求”的执业理念。
下面介绍王定洪律师主办的一起案例。2021年某晚,原告宋xx驾驶摩托车行至某县交易中心岔路口附近时,因避让不及坠落在公路上的通信线路而摔倒受伤。该线路附挂在被告某通讯分公司所有的电线杆上,由其负责管理维护,另一被告某公司通过租赁方式附挂光缆,但管理义务归属通讯分公司。事发前该路段已有类似隐患事故,虽有警戒线但风险未彻底排除,两被告未及时修复或设置有效警示。原告伤后住院12天,诊断为颈部脊髓不完全损伤、肋骨骨折等,支出医疗费及救护车费7976.99元,需颈托固定3个月。交警部门认定两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复核维持原认定。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36134.99元。
本案核心争议是法律关系定性,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王定洪律师代理原告后,围绕“物件致害责任”开展工作。他全面收集原告医疗相关证据,明确损伤治疗直接支出;调取事发现场照片、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佐证因果关系及被告过错。明确坠落通信线路属构筑物附属设施,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强调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针对被告抗辩,从证据关联性、交警部门职权合法性等角度反驳,强调事故认定书证明力优先性;结合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合理核算各项损失,并依据医嘱主张出院后3个月误工期。
最终,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9,156.49元,包括医疗费、救护车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被告某通讯分公司作为管理人承担80%赔偿责任,即15,325.19元,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另一被告某公司因合同约定管理义务归属通讯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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