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处置共有房屋时,配偶如何维权
夫妻处置共有房屋,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另一方维权方式如下:若房屋未过户,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处分行为无效,要回房屋。因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处分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属无权处分。若房屋已过户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完成产权登记,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另一方无法追回房屋,但可在离婚时要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若不离婚仅要求赔偿,法院一般不受理。
二、夫妻处置共同财产该如何操作
夫妻处置共同财产一般需遵循平等协商原则。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任何一方有权独立作出财产处分决定。但对于重大财产处置,如房产买卖、大额投资等,双方应协商一致。
从法律程序上,通常需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相关法律文件。若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三年内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不过,若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且以合理价格转让,并已依法完成登记或者交付手续,那么另一方主张追回该财产的请求将不被支持,但有权向擅自处分方请求赔偿损失。总之,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在共同财产处置上的权利,确保财产处置行为合法、有效。
三、夫妻处置共同财产动产要怎样做
夫妻处置共同财产中的动产,首先要明确共同财产范围。一般来说,在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任何一方有权单独处分动产,这属于家事代理权范畴。
若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比如进行数额较大的动产买卖、赠与等,需双方共同同意。否则,另一方有权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所谓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动产的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法定公示方法(如动产交付)后,可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例如,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卖车给第三人,若第三人不知该情况且支付合理价款并已提车,第三人善意取得,另一方不能追回;若第三人知情或未支付合理价款等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另一方有权主张买卖行为无效。
在探讨夫妻处置共有房屋时配偶如何维权这一问题时,我们了解了一些基本的维权途径。但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比如,若一方私自低价出售共有房屋,配偶除了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外,还需关注房屋是否已过户给善意第三人。若已过户,配偶可能需通过其他方式挽回损失,如要求私自卖房的一方赔偿差价等。又或者在房屋被抵押等情况下,配偶该如何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自身权益。如果您对夫妻处置共有房屋时配偶维权的具体操作、法律细节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得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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