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有无拘留人的权利
检察院有拘留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一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需注意拘留期限有严格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十四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十七日。
二、检察院有无扣划的权力
1.检察院没有直接扣划资金的权力。它主要负责法律监督和提起公诉等工作。
2.当检察院办理案件需处理涉案财物时,可依法定程序让有关单位协助。
3.侦查职务犯罪等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涉案财产,检察院能依规查询、冻结。若需扣划,要通过法院生效裁判,由法院执行机构操作。
三、检察院有无决定拘留权
1.检察院有决定拘留权。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或有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可能,检察院可决定拘留。
2.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因为公安机关有执行拘留所需的人力、物力和专业能力,能保障拘留依法、规范、安全实施。
3.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拘留环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是有拘留人的权利的。在特定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比如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这一权利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及时惩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但检察院在行使拘留权时也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如果您对检察院拘留人的具体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在涉及相关法律问题时感到困惑,不要错过获得专业解答的机会。请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剖析,为您答疑解惑。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