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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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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8679人看过
导读:本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包括: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3、其他行为。

刑法修正案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近年来股票市场乱象丛生,侵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广大股民的案件层出不穷。《刑法修正案六》为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在第九条加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弥补刑法条文不足。那么,刑法修正案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及认定具体是什么呢?下面律图为您解答。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概念:

  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量刑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增加,自2006年6月29日施行。

相关规定:

四、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结果犯,即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能成立本罪,而对于上市公司的“高管”虽有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行为但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成立犯罪。通过以上规定,我们了解到:当遇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致使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况发生时,我们就可以看是否适用刑法修正案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该罪损害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对于公司上市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衡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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