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程隆银律师毕业于本科院校,已在法律行业执业逾11年,现担任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0608,服务地区为昭通,律所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二环西路龙韵雅苑一期9-10号商铺。他经办案件达200多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建筑工程等领域。在法律服务中,他始终秉持“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将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融入案件全流程。
二、主办案例
1.案件类型与核心争议点
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XX丙公司与朱XX、安XX是否构成挂靠关系;XX丙公司是否应就拖欠徐XX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律师介入时机与办案策略
XX丙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程隆银律师与时任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杨XX律师共同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诉讼。接受委托后,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一是明确法律关系性质,主张XX丙公司系合法承接工程后分包给朱XX、安XX,双方系劳务分包关系,而非徐XX主张的“挂靠关系”;二是反驳连带付款责任主张,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XX丙公司未参与徐XX与朱XX、安XX的合同签订、履行及结算,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是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抗辩,提出案涉工程存在整改情况,徐XX主张全额付款及逾期利息的条件尚未成就;四是强化证据链支撑,证实XX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3.具体法律行动
律师通过提交XX丙公司与XX乙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驻项目负责人证明等证据,来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在庭审中,重点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同时,梳理XX丙公司与XX乙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整改通知回复等证据,为抗辩提供支撑。
4.最终裁判结果与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安XX并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XX0032.5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律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全面抗辩降低法律风险,成功帮助XX丙公司摆脱了无法律依据的连带付款责任,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同时为企业后续工程分包业务的合规开展提供了法律参考,彰显了律师在建设工程类纠纷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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